【张志超获国家赔偿332万元】山东临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张超(曾用名张志超)申请国家赔偿一案,1月26日,依法向赔偿请求人张超支付赔偿金332万元。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临沂中院充分听取了张超及其委托代理律师的建议,双方进行多次协商,就赔偿有关事情达成一致,临沂中院依法作出赔偿决定。赔偿金综合考虑了张超被限制人身自由及精神损害的具体状况、当地平均生活质量等原因。
张志超案件详细情况
2006年3月6日,16岁的张志超被山东临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入狱13年后,经过再审,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张志超无罪。
时间回到2005年1月十日,山东临沭县第二中学分校一名女孩忽然失踪。一个月后,2月11日14时04分,该校一名老师报案称:“宿管科员工在校内打扫卫生时,在教学楼西侧三楼一停用的卫生间内发现一具尸体”。
接警后,临沭县公安局分别报告市公安局、县政法委,并汇同县检察院赶赴现场,认定此尸体是已失踪一个多月的女孩高某。依据该校高中一年级学生杨某振和王某波等人的证词,警方觉得该校学生张志超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6年3月6日,临沂中院判决“张志超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20年1月13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刑申128号再审决定书,山东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在淄博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对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一案再审宣判,改判张志超、王广超无罪。
网友热议
A:我感觉大家国家赔偿的规范太低了,根据平价薪资算不算赔偿,最多算补偿。起码应该提升一倍,还要追究冤假错案的责任。
B:虽然再多钱也挽回不了他的青春,没办法抚平他的伤痛,但有赔偿总比没强。祝福他和妈妈从此能过上平静幸福的生活。阿弥陀佛,下一步加紧追查真凶,给受害女生一个公道!
C:坐了15年牢,生活最好看的好的时光丢在了监狱,现在获得332万元国家赔偿,只能是精神上有所安慰。建议,这332万元由当初办案的司法职员分摊。纳税人不该为他们枉法买单。
D:这种冤案对一个人一生导致多大伤痛。赔付的真是少。虽然不可以用资金来衡量。 还好张志超还是内心非常阳光的一个人,将来期望所有顺利!
E:盲目的追求破案率,拿无辜的人凑数交差,为何不追究这类草菅人命的当事人责任,拿国家赔偿来息事宁人?
法律延伸阅读:国家赔偿的实行标准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或者是员工由于行使职权给别人导致了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损害,依法应该给予赔偿。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员工行使职权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导致损害的,受害人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一般包含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法,那样,国家赔偿的实行标准是什么呢?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标准的原则是,既要使受害人所遭到的损失得到适合的弥补,又要考虑国家的经济和财力负担情况。国内国家赔偿标准基本使用慰抚性原则。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天的赔偿金根据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薪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根据下列规定计算:
(1)导致身体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与赔偿因误工降低的收人。降低的收人每天的赔偿金根据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薪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薪资的5倍。
(2)导致部分或全部丧失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与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依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薪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薪资的20倍;导致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
(3)导致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薪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另外,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导致紧急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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