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人民法院员工处分条例》的规定
就人民法院员工在办案中违法办案纪律的行为处罚
1、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紧急的,给予开除处分。
2、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导致不好的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紧急的,给予开除处分。
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符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的规定,仍准许其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导致不好的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紧急的,给予撤职处分。
3、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给予警告处分;导致不好的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者代理人,或者为律师或者别的人员介绍案件的,给予警告处分;导致不好的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5、违反规定插手、干涉、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紧急的,给予开除处分。
6、根据规定应当调查采集有关证据而故意不予采集,导致不好的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紧急的,给予开除处分。
7、根据规定应当采取鉴别、勘验、证据保全等手段而故意不采取,导致不好的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紧急的,给予开除处分。
8、根据规定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手段或者实行手段而故意不采取,或者依法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审计、鉴别、评估、拍卖而故意不委托,导致不好的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紧急的,给予开除处分。
9、违反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手段,导致不好的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紧急的,给予开除处分。
10、故意违反规定选定审计、鉴别、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或者串通、指使有关中介机构在审计、鉴别、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紧急的,给予开除处分。
11、故意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手段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紧急的,给予开除处分。
12、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紧急的,给予开除处分。
指使、帮助别人作伪证或者阻止别人作证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紧急的,给予开除处分。
13、故意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隐瞒主要证据、要紧情节或者提供不真实状况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紧急的,给予开除处分。
14、故意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评议、讨论案件的具体状况或者其他审判实行工作秘密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紧急的,给予开除处分。
15、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紧急的,给予开除处分。
16、因徇私而违反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同意调解、达成实行和解协议并损害其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紧急的,给予开除处分。
17、故意违反规定采取实行手段,导致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紧急的,给予开除处分。
18、故意违反规定对拥有实行条件的案件暂缓实行、暂停实行、终结实行或者不依法恢复实行,导致不好的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紧急的,给予开除处分。
19、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紧急的,给予开除处分。
20、故意拖延或者拒不实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与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命令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紧急的,给予开除处分。
21、私放被羁押职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紧急的,给予开除处分。
22、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紧急的,给予开除处分。
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23、伪造诉讼、实行文书,或者故意违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诉讼、实行文书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紧急的,给予开除处分。
送达诉讼、实行文书故意不根据规定,导致不好的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4、违反规定将案卷或者其他诉讼材料借给别人的,给予警告处分;导致不好的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5、对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事情拒不办理或者故意拖延办理,导致不好的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紧急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阻挠、干扰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在当地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有关财产保全手段、实行手段、强制手段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紧急的,给予开除处分。
26、有其他违反办案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紧急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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