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致使的精神损害赔偿保险公司是不是承担的问题,第一在交强险中,交强险只在其保险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汽车用户还会投保第三方保险,第三方保险是不是需要赔偿则需要依据保险合同有关条约来确定。
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填补损失”的合同,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遭受损害时,保险人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害进行补偿。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可以承担,在商业险的状况下一般需要赔偿,但也不可以绝对免除,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剖析。
第一,从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剖析。财产保险合同以损失补偿作为其核心原则。
保险合同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均承载着稳定社会、分散风险、使事故受害者的损失得到最大限度填补的职能。与此不同,交易、出租等合同纯属当事人意思自治,其调整的是买卖关系,保障的是买卖安全,故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通过倡导违约金来弥补损失寻求救济。因此,“合同之诉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可以约束交强险合同,也不可以约束商业险合同。
第二,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特质剖析。
依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讲解,人身损害包含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人身损失中的一个赔偿项目,其应与财产损失同质。而商业险合同承保的标的就是被侵权人因机动车辆侵权而导致的损失,因此精神损失实质上也是一种可以用财产来衡量的损失,即受害人因身体遭受机动车辆伤害而遭受精神痛苦,该精神痛苦是肉体创伤直接致使,可以用支付货币的方法来缓解受害人痛苦。如将精神抚慰金从损害中硬性剔除显然不符情理,也与侵权责任法主张的“损害填补”原则相悖。
在实务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保险公司是不是需要赔偿各处法院的判决也各不相同,假如当事人通过诉讼来解决的话,建议最好可以找个精神损害赔偿专业的律师咨询认识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