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导致病人人身损害的事故。"人民法院审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通常都是把它作为侵权案件处置的。审理中一般要涉及四个方面的证据要件,即侵权行为、被告方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但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因为大多数的证据都学会在医者手中,病人非常难取证。
为使病人群体有更大的空间来维护我们的权利,2002年4月1日推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及没有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意味着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在因果关系和过错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是由法官推定,受害人仅需证明自己在就诊期间遭到损害。假如医疗机构觉得我们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因果关系,或自己没过错,可以举证证明我们的倡导,推翻因果关系或过错,不承担责任,不然,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成立。
具体状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剖析: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推定
医职过失行为与病人人身损害后果之间需要具备因果关系,才能构成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因此,病人的损害后果需要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违法行为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讲解,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实行推定。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就不必举证证明,而是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须证明自己在医院就诊期间遭到损害,就能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同时也不必证明医院一方的过错,由于过错也是实行推定的。因为这种因果关系是推定的,因而,还应当在损害事实与医疗行为之间排除其他可能性。当确定这种损害事实没任何其他缘由所致可能时,即可判定该种医疗行为是损害事实是什么原因,即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构成中的过错推定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而,构成医疗事故赔偿责任,需要拥有主观过错的要件。没过错,就没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讲解规定,对医疗事故赔偿实行过错推定,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医疗事故的主观过错表现为行为人在医疗活动中的过失。第一,医疗过失表目前负有诊疗护理职责的医护职员主观状况中。医疗机构作为责任人,也应具备过失,但这种过失是监督、管理不周的过失,采取推定形式。第二,医疗过失只包含过失,不包含故意,假如在医疗过程中包含过失,不包含故意,假如在医疗过程中故意致害病人的,则构成伤害罪或者杀人罪,不可以再以医疗事故对待。医疗过失的形式,既能够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总之都表现为对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特殊侵权范围实行的过错推定原则的衍生特点,即当原告遭到侵害时假如被告不可以证明自己无过错,就推定被告有过错。这实质是将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的举证倒置,即只须求病人证明医疗事故的客观要件,同时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假如医疗机构不可以证明我们的医疗行为没过错,则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医方可以提出足以证明其没过错的反证,则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可以证明我们的医疗行为与病人损害之间没因果关系,医护职员和医疗单位没过错,医疗单位就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