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高某琳于2 0 11年2月到泉州华盖某某进步公司任烧炉工。2 0 11年1 2月1 4日上午7时1 5分左右,高某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致:左前臂毁损伤。2 0 1 2年3月4日经认定所受伤害为工伤。2 0 1 2年4月9日经评定为伤残三级。在治疗期间,泉州华盖某某进步公司支付了高某琳医疗成本十二万元,借支生活费五万元,安装假肢款五万元。后双方因工伤补偿事宜产生争议,泉州华盖某某进步公司觉得已为高某琳缴纳工伤保险,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享受长期待遇,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而高某琳觉得自己老家在江西,享受长期待遇不太现实,需要一次性处置。双方坚持我们的倡导互不相让。协商无果后,高某琳向泉州鲤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办案思路及技巧
律师同意高某琳委托后,觉得虽然有法律规定,但只须双方协商赞同,也可达到双策略结事了的目的。于是积极与双方交流,组织双方协商,最后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经过律师的努力,泉州华盖某某进步公司赞同解除与高某琳的劳动关系,除先前高某琳已产生的医疗费十二万元,借支的生活费五万元,安装假肢款五万元等款项外,再一次性支付高某琳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 3 2万元(,充分维护了高某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