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之诉是什么呢?其请求权主体是什么人呢?我们将为本文中为你详细介绍关于公司解散之诉的问题。
1、公司解散请求权主体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重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有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原告只能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重10%以上的股东。
2、公司解散之诉的被告
《公司法讲解二》第4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公告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以一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3、公司解散之诉的管辖
1、地域管辖,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清楚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4、解散之诉判决的效力
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应在判决中明确清算义务人即由哪个组织清算与清算的时间。如此才能确定有关当事人是不是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不只对提起诉讼的股东有效,对其他未提起诉讼的股东同样具备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司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缘由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根据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根据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营运管理发生紧急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渠道不可以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企业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职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职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准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