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水平符合合同的约定。但国内现在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还有不少问题需要规范、健全,本文为大伙带来有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知道。
国内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测算方法,交纳标准、方法及退还时间等没明确规定。因为立法滞后,政府引导、监管的缺位,导致现在国内建筑范围有关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呈现一定量混乱情况。发包人、承包人为达成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均从各自利益出发,致使履约保证金的表现五花八门,特别是处于建筑市场弱势地位的建筑企业叫苦不迭,抱怨法律法规的这一疏漏给建筑企业增添不少烦恼和负担。履约保证金已经成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突出问题之一。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规范和健全:
大家觉得,应当从公平、公正,权利义务相一致等原则,来规范和健全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目的的达成。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和健全履约保证金:
1、健全立法。虽然《担保法》、《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对履约保证金也作出了一些规定,但鉴于建设工程方面的行业特殊性,还需要打造符合建筑业和工程建设特征的配套法规,使得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运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譬如对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提交方法,金额比率、大小等做出规定。
日前,大家注意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经公布《招标投标法推行条例》,公开征求建议。其中,第五十五条:“[履约担保]招标文件需要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是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履约保证金金额不能超越中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投标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价格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但中标人可以合理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适合提升履约担保,但最高不能超越中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五。”
2、建议颁布合同示范本本,对建设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明确其性质,履约保证金是物权的范畴,是一种质押担保方法。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中标的承包人直接支付现金,另一种形式是由中标的承包人提供招标人赞同同意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
3、应拟定并落实履约保证金的具体管理细节,尤其是向招标方提交现金时,对履约保证金的详细管理方法十分要紧,不只对承接工程的投标方是不是投标产生要紧影响,同时也是预防招标方将履约保证金充作工程款或挪作他用的要紧保证。履约保证金的管理,要紧的是确定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机构,应该由信誉好,与招投标方没利害关系的金融机构、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管理,绝不可以由建设单位、总承包商、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管理,也不可以由他们的上级进行管理,以提高承包人对履约保证金管理的安全感。
4、违约的处置问题需要经合同当事人各方一致认同,或者经过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才能实行,这也是履约保证金规范可以顺利推行的要紧举措。
综上,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规范和健全的办法有:健全立法;建议颁布合同示范本本;应拟定并落实履约保证金的具体管理细节;违约的处置问题需要经合同当事人各方一致认同。期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