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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之债的主要种类有什么

www.lycsbl.com 2024-05-30 债权债务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那样简单之债的主要种类有什么呢?针对这个问题,律图我们为大伙整理了有关简单之债的主要种类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知道。

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的债。因为简单之债的当事人没选择的机会,因而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简单之债的当事人只能就某一标的履行债务,不然将构成债的不履行。在简单之债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简单,一般困难发生争议。

简单之债的主要种类

1、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⒈区别标准。依据债的发生缘由不同,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⑴法定之债是依据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的债。法定之债包含: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基于缔约过失而发生的债。

⑵意定之债是指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债。意定之债一般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台意而产生的,即合同之债,这也构成民法上的契约原则;特殊情形下,单方行为也可以产买卖定之债,比如捐助行为。2区别意义。不一样的债应适用不同法律进行调整,有不一样的成立要件。事实上各种债的一同点仅在于其结果都是一方当事人得请求另一方当事人推行肯定行为或不为肯定行为。

2、特定物之债和类型物之债

⒈区别标准。依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财物之债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类型物之债。

⑴特定物之债。特定物之债是指其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存在并已特定化的债。比如房子交易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对于买受人所负的以变付特定房子为内容的债即为特定物之债。

⑵类型物之债。所谓类型物之债是指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没有.但当事人双方须就债的标的物的类型、数目、水平、规格或型号等达成扔议。比如交易某种型号水果若干吨的合同成立后,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出货特定型号水果若干吨的债即为类型物之债。

⒉区别意义。

⑴类型物之债一般没有履行不可以的问题,而特定物之债在标的物灭失时就会发生履行不可以。此时若该履行不可以是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致的,债务人只能承担损害赔偿等债务不馒行的责任。

⑵特定物之债的履行,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能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类型物之债没有这个问题。

⑶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不同。就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意料之外风险也随之转移;类型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出货之日起转移,其意料之外风险电自出货之日起转移。

3、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l、区别标准。依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町以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⑴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都仅为一人的债。大部分债都是单一之债,比如甲公司和乙运输公司订立的货物交易合同所产生的愤、张三和李四签订的出租合同所产生的债等都是单一之债。

⑵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比如王某和李某合伙经营运输业,在运输过程中将赵某撞伤从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在多数人之债中若债权人一方为两人以上为多数债权,而若债务人一方为两人以上则为多数债务。

⒉区别意义。单一之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比较简单明了,而多数人之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法律关于债的规定多以单一之债为模型,因此对于多数人之债需要进行特别的规定。

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⒈区别标准。多数人之债又依据多数人之间是不是有连带关系划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⑴按份之债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根据肯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按份债权的每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些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和同意履行,无权请求和同意债务人的全部给付。按份债务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无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⑵连带之债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人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人且有连带美系的为连带债务。

⒉区别意义。在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同意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任_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同意了全部义务履行,或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1.区别标准。依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⑴、简单之债又称不可选择之债,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井没选择空间的债。

⑵、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⒉区别意义。不同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存在选择权之确定的问题。对于选择之债需要有一方要有选择权,不然没办法履行。对于选择权当事人有约定的依据约定,没约定的是债务人,债务人不可以使选择权的.选择权转移至债权人。

6、主债和从债

⒈区别标准。依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债可分为主债和从债。

⑴、主债指可以独立存在,不以他债为首要条件的债。

⑵、从债是不可以独立存在,而需要以其他债的存在为成立首要条件的债。

⒉区别意义。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它随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的

终止而终止。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⒈区别标准。依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⑴、财物之债是指债务人应以给付肯定财物履行债务的债。

⑵、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以提供肯定劳务履行债务之债。

⒉区别意义。区别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的意义在于:财物之债一般可由第三人代替履行,也可强制实行,而劳务之债因具人身属性故不能代替履行和强制实行。

8、一时之债和继续之债

l.区别标准。债依据能否一次履行而履行完毕划分为一时性债和继续性债。

⑴、一时性债是指当事人可以仅因一次履行而使债履行完毕。

⑵、继续性债是指当事人没办法一次履行完毕,债的内容伴随时间的推移当事人持续履行,债的内容则持续增加。

⒉区别意义:继续性债具备较强的人身信任性.一般不能出售,解除后只能向以后失效而不可以具备溯及力。

易混易错:在债的分类中容易混淆和出现错误的是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划分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的划分。

相信大伙在阅读了上述文章后,对简单之债的注意分类的内容已经知道了,期望对你有所帮助。


Tags: 债权债务 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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