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何时可以申请交通事故调解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
1、导致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2、导致职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假如受伤职员自愿舍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职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
4、导致职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注:以上时间从被公告人接到公告的下1日开始计算。规按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1日为期限的最后1日,期限最后1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2、什么情形交警不给调解
并不是每次交通事故赔偿都可以通过调解的方法解决,在下面的情形下,是没办法通过公安机关调解来解决问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没办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不认可由交通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5、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的;
6、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中对检验、鉴别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公告当事人不予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