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出赠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同意赠与的一方为受赠人。赠与合同具备以下特点:
(1)赠与合同为单务、免费合同。依据赠与合同,赠与人单方负有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出货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担任何义务,亦即受赠人获得赠与物时不须支付对价。虽然(民法典)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并且受赠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义务,但这不等同于受赠人向赠与人为给付的履行行为。
正是由于这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含未成年人和精神患者)也可以作为赠与合同的受赠人。未成年人同意亲朋馈赠的压岁钱和过生日礼物,精神患者同意社会慈善团体的治病捐款,即属此例。
(2)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赠与合同应为实践合同。但为了更好地约束赠与人,很多学者觉得赠与合同应为诺成合同,即只须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他们也赞同同意赠与,赠与合同即成立,而赠与人是不是出货了赠与物在所不问。赠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既是赠与人行使财产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扶贫救危、尊老爱幼的道义行为的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