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中标公告书后拒绝订立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违约方应当支付给向他们的赔偿额还应当包含他们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损失。
推行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别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公告书;(二)不根据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公告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法律依据:《招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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