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2018〕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间借贷在一定量上满足了社会多样化筹资需要,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健全。同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呈现爆炸式增长,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成本”等方法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紧急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评价、教育、引导功能,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解决各类风险,现或有关事情公告如下:
1、加强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察力度。“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拥有常识型犯罪特点,擅长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法,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用民事诉讼程序达成非法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出货凭证进行审察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买卖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状况、当事人关系与当事人陈述等原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状况。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没办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同意询问。要适合加强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
2、严格区别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切实提升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大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准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处置。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借助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准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确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应当从严把握。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出借人倡导系以现金方法支付大额贷款本金”“借款人抗辩所谓现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预先扣除的高额利息”的,要加大对出借人倡导的现金支付款项来源、出货状况等证据的审察,依法认定借贷本金数额和高额利息扣收事实。发现交易网站、买卖对手、买卖模式等以“革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应当准时采取发送司法建议函等有效方法,坚决予以遏制。
4、打造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人民法院在防范和解决民间借贷各类风险中,要紧密结合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依赖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探索审判机制革新,加大联动效应,探索打造跨部门综合治理机制。要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好风气,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加大调查研究。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新状况、新问题,请准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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