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转移物权的合意是学者的虚构。在现实的买卖日常不可能存在独立于债权合意的移转物权的合意,以交易为例,转移价金和标的物的所有权既是当事人订立债权的目的,也是债权合同的基本内容。假如将移转标的物和价金的所有权的合意从交易合同中强行剥离出来,交易合同也就不复存在了。并且,当事人订立任何交易合同,都需要对价金和标的物的转移问题作出规定,不然交易合同将因缺少必要条约致使根本不可以成立。因此,移转物权的合意势必是包括在债权合同中的,它本身不可能超出债权合同以外而存在。“物权行为不过是原来债权行为的意思表示的贯彻和延伸,并不是有一个新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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