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成本,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时,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出货的成本。诉讼成本主要有二种:一种是案件受理费。它是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案件后向当事人征收的成本,就这部分成本来讲,它具备国家税收的性质。另一种是其他诉讼成本。即除案件受理费以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实质支出的,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成本,主要包含:鉴别费,勘验费,通知费,翻译费,证人、鉴别人、翻译职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复制本案庭审记录材料和法律文书所需的成本,实行判决、裁定所实质支出的成本,和人民法院觉得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成本。《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了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成本缓、减、免规范,体现了国家对有实质困难的老年人的照顾,使老年人不能因交纳诉讼成本确有困难而影响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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