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是怎么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要紧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根据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能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了解,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没办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名字起诉、审判。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后总是可能发现犯罪嫌疑人没交代而被侦查出来的新的犯罪,对于这种新发现的犯罪来讲,侦查工作又开始了一个新的过程,假如按原有些侦查羁押期限办案,时间总是不够用,由于原羁押期限是为侦查原有罪行所需要的,在其剩余时间内很难查清爽发现的犯罪。为了查清爽的罪行,侦查羁押期限有必要重新计算。不论新发现的犯罪是与正在侦查的犯罪同种的犯罪,还是不同种的犯罪,重新计算其侦查羁押期限均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应当注意的是,所谓“要紧罪行”,不是指与原有罪行相比量刑为重的罪行,更不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些重罪,而是指将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罪行。对于普通的违法行为或者没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都不可以适用本条任意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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