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两种渠道:一是法院内部自己引起的再审,即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进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二是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的再审,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使用方法律确有错误的;(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职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纳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之一的并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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