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职员手册、规章规范未经公示、投票、签字是不是有效?
公司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是法定需要,主要方法主要由以下几种:
1、会议或培训。如开会讨论,组织规章规范常识考试,组织培训等。同事保存会议或培训的记录,并让职员签字。
2、本人签收。如发放职员手册或规章规范印刷文本,并让职员签字,说明已经收到并阅读有关规章规范,且想遵守。
3、公示通知。在企业的通知栏或者单位网站上通知。
4、邮件。向每位职员发送邮件告知。邮件并不适用所有企业,一是取证和保留证据都有局限,二是不少大型工厂或不发达区域的职员不拥有每人用个人邮箱或企业邮箱的条件。
规章规范的发布主体一定只能是公司,而不可以是业务部门,即便是人力资源部也不适合。
已通过的规章规范假如要修改,程序与规章规范的制定是一样的,也要经过民主协商和公示告知程序。
2、法律规范:
1.《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打造和健全劳动规章规范,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拟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与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规范或者重大事情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策略和建议,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规范和重大事情决定推行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觉得不适合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健全。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规范和重大事情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19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拟定的规章规范,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职员手册或规章规范是劳动关系的基石,可将它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一并由劳动者签收与认同,公司也尽到了告知义务。为了防止职员手册或公司规范修订又要经过所有职员签字,企业可以在职员手册签收文件或者劳动合同承诺书中写明“乙方确认已收到甲方依法拟定的下列规章规范文件,确认已经充分阅读并想遵照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