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实行程序的期限对抗诉或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公告人民检察院审阅案卷的期限刑诉第188条开庭十日以前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期限刑诉第194条自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即1个月以内,至迟不能超越1个半月)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结上诉或者抗诉案件刑诉第196条1个月以内,至迟不能超越1个半月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结上诉或者抗诉案件有刑诉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审结期限刑诉第196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1个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同意抗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案件,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作出决定的期限刑诉第207条第2款自同意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 人民检察院觉得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提出书面纠正建议的期限刑诉第222条自收到裁定书副本后次日起20日以内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减刑、假释,书面纠正建议,重新审理作出最后裁定的期限刑诉第222条自收到纠正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以内下级人民法院实行死刑命令的期限刑诉第211条自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实行死刑命令次日起7日内- 热点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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