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在经济往来中愈加常见,主如果怕债权得不到达成,而最容易见到的就是拿房屋、车子这类比较有价值的进行担保,有的人还会拿我们的土地来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物,想着土地也是非常值钱的东西,而且是我们的土地作为担保也应该是没问题的,其实不然。
土地一般是以抵押作为担保的方法,对土地进行抵押是权利的抵押而不是土地本身,土地权利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移转土地占有而将土地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土地依法进行处分,并以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应该注意,进行的抵押土地权利需要已经登记发证,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抵押的土地需要享有权利。另外,权利不明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与依法被查封的土地等都不能抵押。
因此,并不是只有是土地就能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物,像土地的所有权,特殊性质的土地就连土地用权也不可以进行抵押。具体来讲下列的财产不可以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物,如进行抵押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是无效的: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些土地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婴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用权不明或者存在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抵押的其他财产。
最后,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出售的财产也是不可以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物,一旦标的物违法必然致使担保合同无效,如此担保对于债权人来讲就没起到原先的保障用途,因此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该注意担保合同的标的物是不是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