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携带病情曾一度叫人感觉恐慌,但伴随医学的进步,乙肝携带者不再威胁到身体健康。法律也规定不能对该类人群不可以存在就业歧视,不过不少人仍感觉跟乙肝携带者生活不好,会排斥乙肝携带者,如若一方结婚以前患有乙肝,那样结结婚以后能否作为无效婚姻呢?
一方有乙肝不是无效婚姻。携带乙肝病毒并不是禁止结婚的事由,双方的婚姻关系是有效的,那样那种情况下患病可以视为无效婚姻呢?
1、患麻风病尚未治愈者的人不能结婚;
2、患其它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以下几种疾病病人是禁止或暂时不可以结婚范围:
(1)未经治愈的麻风病和紧急的红斑狼疮病人禁止结婚;
(2)没办法矫正的先天性生殖器官畸形,不可以正常进行两性生活的人不适合结婚;
(3)紧急的遗传成人两性疾病病人不适合结婚;
(4)患遗传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癫痫等未经治愈者、不可以结婚;
(5)梅毒、淋病等性病病人,苦未彻底治愈者,不适合结婚;
(6)紧急的智商落后病人,如紧急呆傻等不适合结婚。
由此可知,乙肝不是法定禁止结婚的状况,更不是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所以不可以以一方患有乙肝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假如与乙肝携带者结结婚以后,一方仍不期望与乙肝携带者继续婚姻生活的话,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这两种方法解除婚姻关系,具体的状况建议最好可以找个禁止结婚的疾病专业的律师咨询知道,如有需要可在文章右栏查找适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