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中多数人都以为只须双方到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即可,简单的认识和判断总是会致使漏掉一些手续而拖延结婚登记时间。此时知道再婚登记手续就看上去很有必要,可以为再婚登记当事人省去不少烦恼。
通常来讲,再婚登记需要经过以下手续:
1、需要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一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需要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察,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另外,目前很多跨国婚姻都会涉及到再婚,为此简单列举一部分跨国再婚手续:
1、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假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海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须经国内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没办法律效力。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海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不需要经国内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海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国内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2、离婚的外国人在国内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海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国内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须经国内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没办法律效力。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海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不需要经国内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海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国内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3、持有国内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4、国内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海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海外获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情况证明。状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5、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国内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
6、凡与国内签订民事司法帮助条款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在国内用,按条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7、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再婚手续依据不同状况有不同的手续,为了更有效率的办理再婚登记手续,建议结婚双方可以找个再婚登记专业的律师,如有需要可在文章右栏查找适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