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企业的实质状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字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 一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意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实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备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名字
股东甲
股东乙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些权利
1、依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实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出售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出售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获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些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的债务;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能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法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状况如下:
股东甲: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乙: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0.%。
第七章 股东出售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出售其出资,无需股东会赞同。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出售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备表决权的股东赞同;
2、不认可出售的股东应当购买该出售的出资,若不购买出售的出资,视为赞同出售。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实行董事,决定有关实行董事的报酬事情;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情;
4、审议批准实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策略、决算策略;
7、审议批准企业的收益分配策略和弥补亏损策略;
8、对企业的增加或者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出售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按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实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实行董事因特殊缘由不可以履行职务时,由实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按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建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公告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付所议事情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降低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情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实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实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实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策略;
4、制定企业的收益分配策略和弥补亏损策略;
5、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策略、决算策略;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降低注册资本的策略;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策略;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情;
10、拟定企业的基本管理规范。
第二十四条 实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赞同可由实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企业的生产营运管理工作;
2、组织推行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策略;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策略;
4、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规范;
5、拟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职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实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实行董事、经理实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实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需要实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实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 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 企业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公司根据上条第、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根据上条、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职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公告或者通知债权人;
3、处置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置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公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通知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公告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公告的自首次通知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情,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拟定清算策略,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可以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成本,职工薪资级别和劳动保险成本,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根据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能拓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能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通知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规范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打造本企业的财务、会计规范。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察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含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状况说明表;
5、收益分配表。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察验证,并在制成后15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四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收益时,应当提取收益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收益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 在根据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收益弥补亏损。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四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收益,根据股东的出资比率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拥有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导致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依据《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情:
公司名字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名字或者名字;
股东的出资方法、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会议觉得需要规定的其他事情。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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