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可以仲裁吗
1、仲裁委员会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没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处置交通事故的专门性法律,该法及有关的法规、规章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置作出了全方位而详细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指明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处置的两条渠道,即请求公安交管部门调解或向法院起诉。作为专门性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没赋予仲裁委员会处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权力。应当引起特别注意的是,有关法律法规对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形式、期限、标准、效力等问题作出严格而详尽的规定。交管部门调解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严格程序,法院诉讼调解本身也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没赋予仲裁委员会处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权力,有关法律法规更没对仲裁委员会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作出程序规定。
2、仲裁法的拟定目的在于公正、准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进步。
当事人使用仲裁方法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在交通大队主动介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自己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却无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不利于交通事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准时保护。这是对仲裁方法的误用,扭曲了仲裁的功能,悖离了《仲裁法》的拟定目的。
3、仲裁委员会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负面成效。
对当事人而言,在交管部门调解不需要缴费,向法院起诉诉讼费也远比仲裁成本要低廉。仲裁委员会在交通大队设立调解中心,有出于自己经济利益的考虑,增加当事人经济负担之嫌。因为仲裁委员会在交通大队设立调解中心,会使有些当事人误以为这是必经程序,或者使其误以为仲裁调解书具备强制实行力。事实上,即便撇开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是不是是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这个问题不谈,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也不可能事先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持仲裁调解书需要法院强制实行的结果只有一个:法院裁定不予实行。当事人浪费了时间、精力和资金,其合法权益却未能获得充分准时的保障。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涉及的当事人除去肇事司机和受害者,还有用户、挂靠单位、保险公司等。在交管部门进行的调解,肇事司机、用户和受害者以外的涉案主体一般不会参与,交管部门和仲裁委员会也无权强制涉案主体参与调解。仲裁调解书在遗漏当事人情形下作出,显然不利于受害者的权益保护。
交管部门的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审理,主持调解或依法判决,所有均可依法有序进行。仲裁委员会的介入,意图以仲裁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原调解书以强制实行力,迫使法院花费很多人力、物力予以实行。虽然法院对此类仲裁调解书裁定不予实行,但从受理到审察再到作出裁定仍然是对法院司法资源的浪费,增加法院的非必要负担,也是对既有规范程序的“多此一举”。
当事人交纳了仲裁成本,拿到了自以为拥有强制实行力的仲裁调解书,但到法院申请实行却碰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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