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伤需要赔偿的;供应水平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依据以上规定,对商品水平问题的起诉,应该在发现自已权利遭到侵害一年内提出,如超越一年,权利将不再受法律保护。
普通诉讼时效时限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分为以下三类: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则或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没特别规定的,均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伤需要赔偿的”、“供应水平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与“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这四种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形,有些已被后公布的单行法修正,按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该适用新法律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即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导致的,应适用特别法规的特殊时效;商品水平法第45条规定,因商品存在缺点导致损害需要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因商品责任的赔偿请求权,应适用特别法规定的2年特殊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越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状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与一般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不同,该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适用于“不了解或不应当了解”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主体”。那些了解或应当了解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只能适用一般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