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保证书一般来讲都是两夫妻之间进行的约定,一般无需第三人参与,愈加无需说有人证,假如对于婚内保证书的效力存在疑问,可以通过有关的判断标准来认定,或者可以找个专业的律师咨询确定一下。
1、保证书具备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的内容没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2、关于婚姻关系是不是解除的保证无效;
婚姻自由既包含结婚的自由,也包含离婚的自由。因此,即便夫妻双方中的过错方违背了婚内保证书上的许诺,并不意味着双方夫妻关系解除,即便进行诉讼离婚,人民法院也只能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双方夫妻感情是不是破裂为标准,查明案件事实,判断双方是不是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判决是不是准许离婚。
3、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的保证有效。
虽然民法坚持意思自治的原则,《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也允许夫妻双方对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自行协议解决,但此时的“协议”因为已经进入到了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应依职权对双方协议的结果进行审察。假如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协议的结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许。
在婚内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怎么样分割处置的保证通常来讲是有效的,譬如说对于夫妻双方就其他致使感情破裂的情形,作出损害赔偿约定的,人民法院经审察系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可撤销情形,且不违法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知道上述三种状况后,对于婚内保证书的效力与有关的条件相信大部分人基本可以解决了,但婚内问题的复杂性总是比想象中要多,所以假如因婚内保证书履行方面出现纠纷,特别涉及财产分割的纠纷,最好可以找个婚内保证书专业的律师咨询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