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对点被视为门外的野蛮人,自去年疯狂成长以来,正面临严峻的挑战。因为社会上很多非法筹资违法犯罪案件涌现,司法机关加强了对各类非法筹资案件的查出和打击力度,其中部分以点对点名义推行的非法筹资将会遭到立案侦察,这必然对刚刚进步的点对点行业产生影响。作为点对点平台,应当深刻认识到平台的法律风险,坚守法律底线规范运营,尽量防范非法筹资法律风险。
1、点对点结构
点对点的典型结构为:筹资人-------点对点平台-------投资人。但因为担保及第三方资金监管平台的出现,其结构会发生变化,演变后的结构为:筹资人-——点对点平台-——投资人。
从以上结构看,点对点应当是一个撮合买卖的平台,为资金需要方和资金出资方提供供应求购信息服务,解决资金需要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其提供的是P2P服务。
2、央行关于点对点的三条红线
针对最近频繁出现问题的点对点互联网贷款平台,央行对“以拓展点对点互联网借贷业务为名推行非法筹资行为”作出了界定:第一类为投资理财-资金池模式;第二类为不合格借款人致使的非法筹资风险行为;最后一类为典型的庞氏骗局。
1.投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部分点对点互联网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要设计成理财项目供应给放贷人,或者先归筹资金、再探寻借款对象等方法,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
2.不合格借款人致使的非法筹资风险行为,为部分点对点互联网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准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不真实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很多不真实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筹资金。
3.庞氏骗局模式:个别点对点互联网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不真实的高利借款标募筹资金,并使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或短期内募集很多资金后卷款潜逃。
从央行规定的上述3条法律红线看,第一条等于点对点平台在拓展借贷金融业务,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借款,然后再向别人贷款,赚取高额利差。这显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条红线等于筹资方借用点对点平台在拓展非法筹资行为,而点对点平台不进行审察或者了解、应当了解而不制止,在此状况下,点对点平台等于帮助不真实筹资方完成了非法筹资行为。第三条红线中,点对点平台为平台吸收资金后非法用,是典型的筹资诈骗犯罪行为。
3、司法机关有关讲解对点对点平台有关法律责任的认定
暂且不考虑点对点平台自己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即使纯粹从事P2P服务的点对点平台,因其自己是信息发布平台,其法律定位是广告发布者,只是其发布的信息是金融供应求购信息,因此,也存在巨大法律风险。对此,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筹资的司法讲解已做出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筹资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借助广告为非法筹资活动有关的产品或者服务作不真实宣传,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不真实广告罪定罪处罚:
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导致紧急风险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干扰的;
二年内借助广告作不真实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其他情节紧急的情形。
明知别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筹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筹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有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作为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点对点平台,其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有两类,第一类是不真实广告罪,第二类是非法筹资犯罪的共犯。
除去上述刑事责任以外,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点对点平台还可能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点对点或许会对筹资方给投资方导致的损失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点对点平台必须要做好筹资方及筹资需要信息的核查工作,履行好有关的核查义务。不然,就可能承担及其紧急的刑事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