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权
刑事审判的公正合法体目前两个方面:一是定罪准确,二是量刑适合。定罪准确通过现有体制下的控辩较量是很容易达成的,而量刑适合的问题则非常难处置,已成为当今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突出问题。除去审判职员的素质外,还与国内现有刑诉体制没非常不错地让控辩双方参与有关。在现在的状况下,控辩双方只能提出减轻、从轻或酌情等建议,但这类情节应当是打造在基础刑期之上的,没具体的刑期,去谈减轻、从轻等事实上是无本之源,缘木求鱼。而且审、控、辩三方对从轻、减轻、酌情的理解事实上也是不一样的。轻应当轻到什么程度?两个或以上的从轻情节又如何去考量?几个从轻情节可以等于一个减轻情节?酌情又该如何去把握?实践中把这类问题都交给了法官去评判,这在一定量上又致使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无限扩大,也是致使上诉、抗诉的一个非常重要缘由。其实控辩双方都会依据有关证据材料和法律规定对刑期作出一个初步的判断,但在现有些体制下,双方却都不可以通过适合的合法的方法表达出来。这类问题已经引起了某些有识之士的看重,某些区域的辩诉买卖试点事实上就是在做这方面的有益尝试。而且该规范在很多国家和区域都存在。大家应当做有益的借鉴。
大家觉得赋予公诉机关具备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权如此的改革有以下积极的意义:
1、有益于平衡审控辩三方的权利义务。
在现行刑事诉讼体制下,因为公诉机关和辩方包含被告人对量,致使审判机关处于比较强势的地位,控辩双方都处于弱势。假如赋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权,而且规定审判机关的量刑判决不可以超越公诉机关的建议,如此就可对审判机关在一审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合的约束,相应的辩方也会自然增加在量刑问题上的发言权,从而使整个刑事诉讼的格局更趋平衡。
2、有益于控辩双方愈加集中庭审的焦点,从而更有益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假如控辩双方都对量刑有了发言权,则整个庭审的焦点会更集中,庭审的过程也会更细节化,法官也会在这个过程中获得更多的信息及看法,从而更准确地适使用方法律,在一定量上则是更好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也维护了整个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3、有益于降低上诉、抗诉,从而减轻上级法院的负担。
假如案件在一审时经过了控辩双方对罪名和量刑的充分博弈,那样法官的判决会更有基础,当事人对判决的结果也会有一个较准确的预测,不至于象现在一样会出现非常大的反差,从而致使当事人上诉,检察院抗诉。就现在的上诉、抗诉来看,主要的原因大都是量刑过重或过轻,缘由就是在一审时,控辩双方未能就量刑问题进行过充分的论证、表述、辩驳,以致把这个本该在一审处置好的环节移到了二审法院。假如在一审赋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则可大大降低案件的上诉和抗诉,从而为上级法院减轻负担。
以上,就是公安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有关内容,期望对大伙有所帮助,假如需要法律帮助,或者有哪些问题急切需要解决,可以向华律网进行在线咨询,大家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