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出售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出售、专利申请权出售、技术秘密出售、专利推行许可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出售合同的标的是现存的技术成就。与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不同,技术出售合同的标的需要是现已存在的技术成就。尚未研究开发出的技术成就、专利或非专利成就权属无关的常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不可以成为技术出售合同的标的。
技术出售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此与技术开发合同相同,兹-不赞述。技术出售合同应当使用书面形式。
依据《民法典》策343条之规定,技术出售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叫人推行专利或者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能限制技术角逐和技术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