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内《民法典》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承人同意继承,应当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也就是说,继承人表示同意继承,就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假如继承人舍弃了遗产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没清偿责任。根据国内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1、限定继承的原则。国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质价值为限。超越遗产实质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表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质价值为限,超越遗产实质价值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2、保留特定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原则。国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少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贯彻国内养老育幼原则的具体体现。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即便遗产的实质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缺少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合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3、清偿债务优于实行遗赠的原则。国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实行遗赠不能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根据这一规定,在遗赠和清偿债务的顺序上,清偿债务优先于实行遗赠。只有在清偿债务后,还有剩余遗产时,遗赠才能得到实行。假如遗产已不足以清偿债务,则遗赠就不可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