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前段担保协议时的疏忽,致使合同无效,甚至要承担由于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那样无效合同的担保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对于被担保人享有追偿权?本文就将关于这方面的内容经过整理后作如下说明: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了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当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而是承担因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为此,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是不是享有追偿权问题,在实践中,有人觉得,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不享有追偿权,一是法律没明确规定,作为特别法的《担保法》对此也未作规定。二是在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实行时,才能实行无效担保人的赔偿责任,此时,何谈追偿权。
大家觉得,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享有追偿权。理由是:
一是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因过错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是从维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担保人因担保合同无效而承担了赔偿责任,为维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享有追偿权。
二是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实行时,实行担保人,无效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这种追偿权不可以因债务人无财产而消灭,当债务人以后有财产时,担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偿权。
三是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原本是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是终极责任人。
四是从责任性质上,虽然担保人的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担保人的过错是决定其在担保无效时继续承担责任的依据,但这种依据只不过确定肯定的代偿责任的依据,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仍有代偿责任的性质。
因此,应付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追偿权予以明确规定。《担保法讲解》第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需要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担保人还能否有追偿权?期望我们在文章中已经告诉大伙了,欢迎大伙浏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