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要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具体该如何分割就要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那样一方下落不明离婚财产处置该如何处置呢?律图我们就为你整理出这类方面的内容,期望可以帮到你,欢迎大伙浏览,谢谢。
1、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现在国内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肯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合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防止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导致的生活质量降低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2、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合多分。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推行家庭暴力和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3、公平原则;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就是要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些一同财产;其次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比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结婚以后生活质量的降低,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这是公平原则在夫妻一同财产分割中的体现,需要司法员工科学、正确地适用到每个案件中。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夫妻对一同财产享有所有权,有权处置我们的财产。法律赋予当事人协商的权利,充分体现了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同时,约定优先于法定有益于降低家庭矛盾,有益于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协调进步。
国内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但就怎么样分割该类离婚中夫妻一同财产,婚姻法中没具体规定。现在,在国内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只判决准予离婚,而对财产既不作审察也不判决,这种做法虽然方便,但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对财产进行简单审察,主如果依据原告的陈述来确认,既不作具体核实也不作分割处置;对财产作出明确判决,对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所享有些财产作为子女抚育费判给倡导离婚的一方当事人。
夫妻一同财产基于夫妻关系的产生而产生,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同享有些财产。因此,婚姻关系结束时也应当对夫妻一同财产作出相应处置。所以,实践中的对一同财产的“不审不判”或者“只审不判”都是不合法的。同样,对下落不明一方所享有些财产作为子女抚育费判给倡导离婚的一方当事人的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这种做法会引起如下问题:一是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享有些财产价值高于抚育费,折抵后,倡导离婚当事人无疑会得到高出抚育费部分的财产,此侵害了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为不当得利;二是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应享有些财产的价值低于抚育费,作出离婚判决后,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一旦出现,则会以判决书已经明确其财产折抵为抚育费为由拒绝履行未来的抚养义务,从而侵害到子女受抚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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