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推行的强制许可规定有什么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据拥有推行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推行创造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与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推行或者未充分推行其专利的;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降低该行为对角逐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或者很状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推行创造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获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它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款规定的国家或者区域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五十一条一项获得专利权的创造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获得专利权的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具备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推行又有赖于前一创造或者实用新型的推行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推行前一创造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根据前款规定给予推行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推行后一创造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二条强制许可涉及的创造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推行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项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除根据本法第四十八条第项、第五十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推行应当主要为了提供国内市场。
第五十四条根据本法第四十八条第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适当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推行专利,但未能在适当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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