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所以做出如此的规定,是由于劳动合同直接约束着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假如不赋予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将致使劳动合同变相成为劳动者的卖身契约,不只损害劳动者的基本人权,而且与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相悖,使原本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处于愈加不平等的地位。需要指出的是,一些用人单位常常借助其在劳资关系中的优势地位,在劳动合同以外迫使劳动者与其签订一些限制劳动者行使正当权利的条约,如:劳动者辞职违约金等。这类条约事实上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非法限制剥夺了劳动者的基本人权,是无效条约。劳动者虽然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公告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选择新的劳动者,维持劳动过程的连续,防止给用人单位导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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