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要对财产进行分割,那样该分割什么财产呢?夫妻的房地产也有一些规定,但作为特殊的一种房地产如夫妻一方单位的打折福利费可以作为夫妻一同财产进行分割吗?律图我们就为你整理出这方面的内容,期望可以帮到大伙,欢迎大伙浏览,我们表示感谢。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或一方出资购置单位打折价产品房,离婚时怎么样定性和处置,现在法学理论上无章可循,各地处置又没统一的规范。
有看法觉得:单位供应给本系统职工打折价产品房是针对特定人的特定财产,不是夫妻一同财产范围。
有看法觉得:此类产品房属夫妻一同财产,但在决定归属时,应判归所在售房单位一方所有,由其补偿另一方出资房款的一半。
有看法觉得:此类产品房属夫妻一同财产无可置疑,但在离婚时,判给哪个方用,应视具体状况而定,比照双方的实质需要,同时应按整套产品房的市价进行分割。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实行民事政策的建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一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各自或一同继承、受赠的财产,都是夫妻一同财产。”其中,“劳动所得的收入”对于单位职工而言,除去平时薪资外,还应包含各类奖金、补贴、单位分发赠与的实物等福利及八小时以外的劳动收入,当然也包含单位为职工购房所给的补贴,因此处置离婚时,仅对夫妻购买产品房的打折价进行分割,不认定差额补贴部分是不公平的。
比如:一对夫妻,老公是某行政单位职工,老婆是司法部门职工,93年,老婆所在单位向职工价格值7万元的产品房一套,单位补贴3万元,夫妻两个出资4万元购得此房,后因老婆单位支付了巨额购房补贴,每年奖金就少了,基本不发奖金,而老公单位未行房补,奖金可观,成为夫妻储蓄的主要来源。嗣后,夫妻因感情破裂需要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家庭存款各占一半,房屋判归女方所有,女方补偿男方购房款的一半2万元,男方不服提出上诉,显然上诉是有理由的,女方单位给的购房补贴与男方单位发的奖金是同一属性的,理应同等看待。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筹资建房”与“打折价产品房”有什么区别,虽然筹资建房也是国家、单位、个人,或者单位与个人一同出资,筹资建房以国家、单位出资为主个人出资为辅,权属国家或集体所有,出资个人只有用权或部分产权,分割时应就个人出资部分进行分割。
还有购买期房,预付部分房款,将来按揭分期付款,在付清房款获得产权证书前,夫妻离异,应按已付款项进行分割,不可以以整套房价分割。当然获得房屋的一方支付已付款的一半补偿给他们后,应履行日后的按揭还贷义务方可获得全部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