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办法,尚不足以预防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
这一规定需要逮捕需要同时拥有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依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拥有下列情形: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能够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推行多个犯罪行为或者一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一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推行的。
证明犯罪嫌疑人推行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规范低于定罪的规范,不需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推行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须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这是关于犯罪紧急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依据国内《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断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办法,尚不足以预防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因为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手段,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适用。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预防其风险社会的,即无逮捕必要,不应逮捕。
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手段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项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
可能继续推行犯罪行为,风险社会的;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可能推行打击报复行为的;
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同条还规定,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紧急风险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与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逮捕的上述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拥有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只有严格学会逮捕的适用条件,才可以预防错捕和滥捕现象的发生。
依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假如患有紧急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使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所谓紧急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紧急传染病等。所谓婴儿指未满1周岁的儿童。这一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以上是律图我们收拾的逮捕的适用条件,期望对你有所启示,谢谢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