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即一般借款合同纠纷、同业拆借合同纠纷、企业之间借贷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除此之外实践中还容易见到委托贷款、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与封闭贷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对其效力的审察认定与其他合同基本一样,即遵循民法典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法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对于普通的借款合同,只须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法院一般会确认其效力。但对于几种特殊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大家需要依据具体状况加以区别。
1、金融机构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而签订的借款合同。《商业银行法》很多用了"应当"、"需要"、"不能"等用语,但这类带有强制性用语的规定在民法典中并没相应的体现,因而通常情况下除去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的利率的规定会致使合同条约无效外,违反《商业银行法》的其他规定并不势必致使合同无效。
2、关于贷款人为非金融机构企业的借款合同。此类借款最容易见到的是一般企业之间的借款、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借款与名为补偿贸易实为借贷的借款。依据《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方法》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所以,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是不可以作为贷款人与别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以上几种性质的借款合同也有批复,均按无效合同处置。
3、金融出租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名为筹资出租实为借贷的借款。筹资出租合同包含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出租关系,一个是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交易出租关系。司法实践中,常常遇见名为筹资出租实为借贷的状况,如出租人与承租人未对出卖人及出租物作出明确的约定或者选择,而是由出租人直接将资金出货给承租人用,承租人亦不是用该资金去购买出租物,而是用于其他流动资金的,就是名为筹资出租实为借贷的借款合同。这个时候,假如出租方为不拥有经营贷款业务的企业的,则按一般企业间借款合同处置,认定合同无效;假如筹资出租的出租人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则按出借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借款合同处置。
4、关于政府部门依据政策发放贷款而签订的借款合同。虽然《贷款通则》规定,各级行政部门不能经营贷款业务,但从最高院的判例来看,并不是这样。由于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有偿用资金管理方法》规定,地方财政部门为扶持特定的企业、行业进步,可以发放财政周转金,实行有偿用,收取肯定的资金占用费,按期归还。所以,此种状况下,由政府机关发放的贷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认定此种借款合同有效。
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有一般性的规定,但对借款合同没特别规定。最高院需要遵循以下处置原则,合同认定无效后,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于出资方已经获得或者约定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等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但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仅判决借款人返还本金,对约定的利息既不进行追缴,也不进行处罚,有些法院则不对借款双方进行处罚,对利息也不保护,对已经支付的利息判决冲抵借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