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是行政诉讼案的当事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能以我们的名义参加因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行政诉讼当事人包含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第三人。
补充规定:
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并因而参加到别人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公告参加诉讼。所以第三人可以通过自己申请和法院依职权公告两种渠道参加到别人已在进行的行政诉讼中来。
作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它具备以下特征:
第三人是原、被告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行政管理相他们,它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数个,其主体具备多样性;
第三人是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含直接的和间接的利害关系;
第三人只能参加到别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假如诉讼尚未开始,则没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假如诉讼已终结,其他利害关系人则不可以参加该诉讼,如他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则只能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利丧失或不承担某种义务,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其讲解和审判实践,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设定主要有以下几种状况。
治安行政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被侵害人,一方提起行政诉讼的,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
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倡导权利的争议作出确权裁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另一方倡导权利的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比如县政府对土地所有权属的裁决。
行政处罚案件中,相对人为两人以上的,其中有些起诉,有些未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公告未起诉的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赔偿或补偿问题作出裁决,一方不服起诉的,另一方未起诉的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同原告受处罚行为有批准关系的另一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行政主体与非行政的主体一同署名作出处置决定,侵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需要进行赔偿的,非行政主体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当在诉讼开始将来,一审判决作出之前。第三人参加诉讼,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之一,享有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各种权利,承担各种义务。
行政诉讼当事人主要就是指行政诉讼原告、被告、第三人和一同诉讼人,一同诉讼人又包含一同原告和一同被告两种。仔细领会和理解行政诉讼各种当事人的定义特点,熟练学会行政诉讼的各种当事人的具体类型,能够帮助提升行政诉讼的审判能力,加快行政诉讼审判改革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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