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同诉讼人的定义
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觉得可以合并审理的,为一同诉讼。可以看出,一同诉讼人是指原告或被告一方为两个以上,诉讼客体相同,并且诉讼倡导一致。这里的要素是:
1、当事人一方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诉讼标的相同。所谓相同,是指同一或者相同种类两种状况。
3、诉讼倡导一致。所谓一致,是指一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倡导之间没根本冲突或者实质性的差异,并非指诉讼倡导一模一样。
4、案件属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且人民法院决定进行合并审理。
2、必要一同诉讼人
这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在这种一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即为必要一同诉讼人。
1、必要一同诉讼的规范是诉讼标的同一,是指诉讼客体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以一个意思表示为目的,作出了一个处置决定,不论作出的行政机关有几个或者行政相对人有几个。换句话说,被诉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或者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一同作出,或者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处置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必要一同诉讼人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了不可分割的法律或者事实联系。一同诉讼当事人对于引起争议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有着一同的利害关系,即一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人的诉讼行为都会干扰别的人的权益,任何一人都无权代替整体,不可以分案审理。其实质是一个案件,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只不过诉讼当事人为多数。因此,一同诉讼人需要一同参加诉讼。假如有遗漏,人民法院应当公告参加诉讼。若是一同被告,则应当在征求原告赞同的基础上追加,被追加的被告无权拒绝。若是一同原告,法院有义务公告未起诉的其他一同原告参加诉讼。假如这类人仍然不愿参加诉讼,法院则不可以强行追加,但可以公告他们以第三人参加诉讼。对此,《行诉法讲解》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公告没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一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一个人的行为对其他一同诉讼人没法律上的约束力。他们各自以我们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对各自的行为负责,各自可以提源于己的诉讼请求。
4、一同诉讼人主要有以下情形: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一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法人或组织因违法而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或直接行为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两个以上一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类起诉的一同受害人就成为一同原告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个一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置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
3、普通一同诉讼人
普通一同诉讼人是指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决定合并审理,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这种一同诉讼的当事人即是普通一同诉讼人。所谓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处置相同种类事实、适用相同法律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某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违反"门前三包"的规定为由,对毗邻的6家商店分别处以罚款,对这6家商店的6个处罚行为分别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假如这6家商店均不服,或有两家以上的商店不服,分别以我们的名义在几乎相同的时间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觉得可以合并审理,分别裁决。可以看出,同样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是几个案件而非一个案件,一同诉讼人之间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并无当然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仅仅由于诉讼标的是同一类型,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相同、相类似的性质,所以在程序上被统一块儿,法院觉得宜于合并审理并实行合并审理。
这里应该注意的是,普通一同诉讼并非需要要合并,重点在于能否达到并案审理简化诉讼的目的。
普通一同诉讼,可以由一同诉讼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需要并案审理,然后由法院审察,觉得可以合并的才能实行合并。也可以由法院主动审察,觉得宜于并案的,则依职权进行并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