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弃应负何种责任?
在家庭中负有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人,对需要赡养、抚养和扶养的人不履行应尽的义务。丢弃情节恶劣的,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丢弃家庭成员,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实行: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成本的;
追索劳动报酬的;
因状况紧急切需要要先予实行的。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实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实行将严重干扰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实行遭受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