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劳动者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紧急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规章规范的;(三)紧急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对用人单位利益导致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提前2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他们,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不可以履行,经双方当事人直辖市不可以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共识的,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4、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 第三,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紧急困难而致使停产、合并、兼并、分立、转制、易地改造等,在确需裁减职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的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的建议,一同协商裁减方法,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职员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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