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在同居期间,一方以我们的名义对外负债,另一方是不是应当承担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对此双方当事人总是存存在争议,同居期间一方欠下的债务是不是是双方一同债务,不可以以偏概全,一方个人签下的债务也存在需要双方一同偿还的状况。
同居期间一方欠下的债务,大概是一同债务,因为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不可以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来处置,一般个人借的钱由借款人自己偿还。但假如借钱是用于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的债务,则是双方一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双方倡导债权。比如,一方同居期间借钱购买汽车,而用于与女友合伙的门店拉货,这欠的钱假如男方不还,债权人是可以需要女方清偿的。
除此之外较为容易见到的情形是同居期间借的债务或许会一直拖到到结婚,这个时候的债务该如何处置?
对于这种情形,第一要对“同居”与“合法婚姻”做一区别。同居是指男女异性之间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一同居住;而合法婚姻一般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无禁止结婚的情形下,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合法婚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建议>》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一同债权、债务处置。”由此可知,无论各种债务,涉及一同偿还的可能性的时候需要分清是不是是一同债务,然后再确定应由哪个来承担,通常来讲债务不会由于债务人的身份关系而改变。
假如当事人在遇见同居期间关于债务的纠纷,第一步就应该区别该债务是不是为一同债务,假如不是则由借款偿还。涉及数额较大的状况最好可以先向同居债务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