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恋爱期间相互送礼物是必不可少的,假如感情发生变化上升到分手,决定一刀两断时或许会需要他们把恋爱时赠送的礼物返还。不过,原则上恋爱时赠送的礼物不可以返还,但实践中依据赠送礼物物的不同状况,赠送的礼物也并不是绝对不可以返还。
事实上,对于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可以分成以下三种:
1、有来有往赠送小礼品
男女相爱,为讨女方欢心,男友会不时赠送一些鲜花、礼物和衣服等小礼品。对于这种小礼品,价值较小,纪念意义较大,即是恋爱期间的有来有往,是无条件的赠与,一经出货即转移了所有权。
而且鲜花、礼物和衣服等小礼品的价值较小,又具备时效性,譬如鲜花非常快凋谢,礼物和衣服等小礼品用不久就会折旧,将失去原有些用价值,所以并无返还的必要性。
2、恋爱期间消费支出
譬如情侣之间一块吃饭和到娱乐场合游玩,男方或女方由于买单产生的一些成本。诸这样类即是消耗性消费,已经没返还的标的物。
再者,买单一旦本身也一块参与了消费,所以哪个消费多哪个消费少是没办法确定的。该成本在买单时付钱一方已经表示自己想全部承担,就不可以在承担之后需要别人再分担。
3、见爸爸妈妈之后赠送的大额礼物
有以结婚为目的的男女友,去见爸爸妈妈是早晚的事情。假如见过父母后对将来儿媳十分认可的,或许会在金店买一串金项链送给女方,或者女方父母非常认可“准女婿”的,甚至会直接赠送车子做礼物等,其实这类即是见爸爸妈妈之后赠送的大额礼物,一般也是容易产生纠纷的礼物。
假如同居恋爱双方因礼物返还纠纷闹到法院,法院受理后一般会进行调解,此时可以与他们协商解决,假如被认定为是结婚彩礼的,赠与方有权需要返还的。
由此,恋爱时赠送的礼物一般不可以返还,但若是涉及较大数额的礼物,如爸爸妈妈赠送给他们的金银首饰、汽车等,由于同等于以结婚为条件赠送的彩礼,所以可以以此为由倡导返还礼物。不过,在倡导时最好是先双方进行协商处置,在双方谈不妥时即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不过,假如通过自己能力很难证明礼物是彩礼的性质的,那样建议可以在必要时先找个专业律师咨询知道先。